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飞,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飞与被告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电脑款48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出具欠条给原告,在原告处购买一台价值5250元的电脑,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期间被告仅支付了4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叶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也未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叶勇支付原告黄飞电脑款485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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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叶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耀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成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