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朱俊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李秀平与朱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平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俊涛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朱俊涛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朱俊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文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杰 书 记 员 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