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陈增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奎祥与被告陈增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增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奎祥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装修费90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服装生意,2014年原告为被告的服装门市进行装修工作,装修费用共计12500元,被告未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费,于2014年被告现金支付给原告装修费2000元,后于2015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作为依据。于2017年年底被告现金支付原告装修费1000元,于2019月2月2日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装修费450元,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装修费90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让其支付所欠剩余装修费,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增彬欠李奎祥装修费7000元,陈增彬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给付李奎祥4000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给付3000元清结,若陈增彬有一期逾期还款,李奎祥有权就未还装修费用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奎祥担负。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福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