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安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行政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H3D7P4T。 法定代表人:简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 被告:汪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安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21年6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安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安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定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车登燕 书 记 员 纪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