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小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邢应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小虎与被告邢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小虎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邢应龙已经付清所欠的孙小虎货款,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孙小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小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孙小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郁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