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小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邢应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小虎与被告邢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小虎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邢应龙已经付清所欠的孙小虎货款,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现孙小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小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孙小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郁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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