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柳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