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保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缴1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晋05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3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4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保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政治、职业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到课率95.6%,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98.5%。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积360分。二级宽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马保国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保国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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