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建设路与贸易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某某公司与周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周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1,1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周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负担290元。判决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董某某3,772.3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其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尚未偿数额为17,645.70元。
本院与申请执行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1)冀0130执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