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逊克县东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组织部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燕,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景明,男,现住逊克县,其他身份证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逊克县东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逊克县东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