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代理人:聂某,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陇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12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钺 书记员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