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
主要负责人:陈建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幸福路城郊乡敬老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古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鄂71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运费255000元、逾期违约金8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申请费3845元。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