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G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
被执行人:霍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霍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除与杨某、霍某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F-A179617000)行为有效,合同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解除;二、杨某、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 026.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杨某所有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车牌号为×××车辆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由杨某、霍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无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霍某名下财付通共计三个账户,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光大银行、财付通等共计三个账户,并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余额共计2468.44元。
3、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部,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该机动车的车档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