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市。
被执行人:郭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郭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12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卫东向申请执行人李勇履行案款261058.66元,承担执行费3816.00元,以上合计264874.66元,但被执行人郭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卫东的财产状况,查悉被执行人郭卫东银行、互联网银行(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账户余额仅有零星余额,不足清偿案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勇告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卫东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郭卫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