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武,该行三塘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伍建华。
被执行人陆爱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7459元,执行立案费7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湘1322执1788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陆爱华银行存款58244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收取执行立案费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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