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胡阿莎(JIHUSARAASHA),女,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美国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住四川省普格县,系原告表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领地.凯旋国际公馆7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3QKUD4P。 法定代表人:赵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胡阿莎与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吉胡阿莎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胡阿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胡阿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吉胡阿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昌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起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