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美代口腔门诊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王冠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美代口腔门诊部与被告闫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闫俊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为闫俊已在另案中对吴海武及王冠人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之诉,如另案中闫俊诉请得以支持,王冠人无权作为原告负责人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经审查,2020年9月16日,闫俊作为原告,将吴海武及王冠人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20)沪0118民初19031号。在该案中,闫俊主张上海美代口腔门诊部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际上为闫俊与吴海武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故闫俊要求确认吴海武与王冠人以零对价擅自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故本案符合法定中止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冬英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敏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