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光辉管道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温馨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宝洲,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 住所地:盐山县205国道与凤凰路交口处南150米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徐林志,任支行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徐彬,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光辉管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光辉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光辉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9元,由原告河北光辉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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