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家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娟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其妻子。
被执行人:林进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王阿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家雄与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家雄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归还借款本金2254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林进富、王阿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4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拒不申报,本院对其予以各罚款1000元;鉴于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家雄。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林进富、王阿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恢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