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黄淑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丰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栋、李冕桦,系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燕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南、黄淑娟与被执行人吴燕娜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81民初889号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民终15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的事项:一、吴燕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南偿还借款本金12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吴燕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淑娟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燕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燕娜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燕娜的公积金账户45000元划还申请执行人;拍卖执行人吴燕娜名下车牌号为粤NS××××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89748.4元,该款扣除案件受理费8397.69元、保全费5000元、本次执行费1964.73元、网络司法拍卖评估费1997元、抵押权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款89100元,余款83288.98元付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581执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吴燕娜在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8001××××2500,卡号:6217××××1383)工资人民币3000元,提取至申请执行人黄南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陆丰农商银行,开户名:黄南,账号:6217××××4228),直至本院通知停止扣划时止。
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证券等情况,向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吴燕娜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燕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燕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