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 被告:粟清,女,约35岁,汉族,住所地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娟与被告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娟以被告粟清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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