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进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也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我们依法对被执行人冯进限制消费并且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冯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冯进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志谋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