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用,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5807025816,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博通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9141052609464923X5,住滑县八里营乡东官寨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5民终5158号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博通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博通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赔偿原告58518元及案件受理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博通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新区支行的账户41×××27_1存款11066.5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