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范艳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范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81民初1805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范艳胜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范艳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范艳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9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査明被执行人范艳胜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存款。

2.査明被执行人范艳胜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

三、2021年8月17日我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8日我院对被执行人范艳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艳胜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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