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邦寿,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徐醉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史建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寿与被告徐醉兵、史建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邦寿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