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11268L。

法定代表人张年生,总经理。

被告:徐新刚,男,住新疆哈密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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