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华利,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李玉春,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刘艳梅(系被告李玉春之妻),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曹华利诉被告李玉春、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曹华利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利以与被告李玉春、刘艳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华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8.62元,减半收取计1094.31元、保全费1546元,均由原告曹华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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