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华利,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李玉春,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刘艳梅(系被告李玉春之妻),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曹华利诉被告李玉春、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曹华利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利以与被告李玉春、刘艳梅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华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8.62元,减半收取计1094.31元、保全费1546元,均由原告曹华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