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凤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汤宏山,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聂凤英与李玲、汤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402721元,已执行回款87200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3执3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