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思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喜马拉雅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95694144。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印思蔓与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印思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印思蔓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