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李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因黄某已履行义务,李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