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062788286。
法定代表人:闫会萍。
被执行人:刘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
审理经过金玉玲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14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京03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福建为(2017)京03执恢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三百万元范围内对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玉玲与被执行人刘福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京03执恢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14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金玉玲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3月3日以(2021)京03执恢81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1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陈 恒
审 判 员 翟玉明
审 判 员 张 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