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被告: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被告: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被告: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 被告: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1、魏某、白某、邱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7元,减半收取4773.5元,由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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