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兰县香日德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香日德镇。
法定代表人:章继鸣,系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南北街238号。
被告:张林,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都兰县村民,现住都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都兰县香日德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香日德镇人民政府以因关键证据分散存放于涉及单位及多个政府部门,调取证据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兰县香日德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