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新十街。
法定代表人:王戍疆。
被执行人:刘晓菊,女性,1979年05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性,1977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胡俊,男性,1984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刘晓菊、王小平、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55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银、证券、车辆等信息,但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到相关房产、土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