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 负责人:马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枪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成县支行”)与杨枪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行成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杨枪红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072.94元,并按银行系统核算平台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枪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枪红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枪红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依法额度冻结8122.94元(含执行费50元),实际控制银行存款100.57元、网络资金1509.01元。在被执行人杨枪红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枪红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成县支行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枪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31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农行成县支行案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6日,农行成县支行领取执行款1559.58元。本院依法划拨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亮亮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谭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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