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秉县陈祖荣建材店,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南沙建材市场B栋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3MA6E4JEY1B。 经营者:陈祖荣。 被执行人李德平,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施秉县陈祖荣建材店申请执行李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德平应支付原告施秉县陈祖荣建材店瓷砖款66400元。支付方式:2021年7月10日直接扣划李德平被保全账户上的金额15413元作为第一笔支付款项;2021年12月5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25493.5元;2022年1月5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25493.5元。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德平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1541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