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县。200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Z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春江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2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谷春江在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部采用溜门入室手段盗窃作案三起,涉案财物总计206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谷春江来到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4楼40床,盗走杨某2床头柜上手提包内的现金100元。
2.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谷春江来到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部20楼51床,盗走田某床头柜上黑色钱包内的现金167元和一张社保卡、一张诊疗卡。
3.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谷春江来到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5楼25床,盗走杨某1病床上黑色外套内现金1800元。
被告人谷春江于2021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田某一张社保卡、一张诊疗卡。被告人谷春江于2021年6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春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杨某1、田某、杨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谷春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春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春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春江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春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谷春江退赔被害人杨某2100元、田某167元、杨某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