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临泽县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工业园区丹霞大道012号。 法定代表人:韩庚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815129910。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甘0723执1349号申请人刘刚与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731.32元,执行费976元,合计72707.32元;未履行标的71731.32元,执行费976元,合计7270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所欠外债较多,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涉案较多,未履行标的额较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庚瑞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该公司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反馈结果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所有的车辆因在本院涉案较多,于2020年4月已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价款分配履行至在执案件,本案因当时未申请执行立案,未参与分配。该公司名下登记有工业用途不动产信息,经调查,部分不动产以最高额抵押于银行,部分不动产已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续查封。多次传统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