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即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诉张国民债权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