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尚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欧华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扶绥县,现住广西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伍尚盛与被告欧华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尚盛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伍尚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伍尚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伍尚盛负担。
2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玉汝碧
人民陪审员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韦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