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香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周连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香兰诉被告周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余香兰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香兰以被告周连兴已归还货款及利息共计20,000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连兴的诉讼,系原告余香兰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香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余香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