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邱学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圣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郎咸禄,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济南圣宸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王晓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军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5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王晓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