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和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东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共和县村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才某与被告东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才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以被告东某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才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才合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