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拉泊国际物流基地蔬菜交流市场源泰六号B厅2区1-1。 法定代表人:常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安民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1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仁汇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