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乐文荣。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90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