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本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锡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本辉(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李锡朝(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9382.3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149382.36元的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锡朝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938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任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