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69631194A。
法定代表人:张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程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卫星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0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