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66836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433室。 法定代表人:杨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28174047,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东方家园B栋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9382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38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乃全,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杨华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第三人:欧阳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华锋、欧阳建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80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1)湘08民监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2月12日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光大华璞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确认书》确认王乃全和王泽峰均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40%和20%。本案原审诉讼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关内容再次明确了王乃全和王泽峰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王乃全、王泽峰二人均是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没有依法通知他们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 竞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尹相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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