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初京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初京国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5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对被执行人初京国处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初京国于2021年6月15日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吉75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7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