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63888339。

法定代表人:张铭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静,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季二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二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二凤长期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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