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蒲水清,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平与被告蒲水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水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蒲水清支付杨建平劳务工资4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蒲水清雇请杨建平为涂建军的房屋做涂料施工,约定工钱为4800元。杨建平施工完成后,蒲水清支付了800元工钱,尚欠4000元未付。2020年10月1日蒲水清向杨建平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约定在2020年11月底付清。经杨建平多次催收,蒲水清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杨建平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蒲水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杨建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杨建平提交的欠条、杨二英证言、廉顺晓证言,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蒲水清未提供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蒲水清雇请杨建平为涂建军的房屋做涂料施工,约定工钱为4800元。杨建平施工完成后,蒲水清支付了800元工钱,尚欠4000元未付。2020年10月1日蒲水清向杨建平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约定在2020年11月底付清。经杨建平多次催收,蒲水清均未支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建平与蒲水清之间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蒲水清雇请杨建平进行涂料施工,杨建平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劳务工程,蒲水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务工资。经双方结算后,蒲水清向杨建平出具了欠杨建平涂料工资4000元的欠条,故对杨建平要求蒲水清支付涂料工资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建平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认可。蒲水清未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对杨建平要求蒲水清支付涂料工资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蒲水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建平涂料工资 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建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康双喜 书记员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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